常见问题解答(FAQ)

专利

作为 Optimum Patent Office Consultancy Limited Company(Optimum 专利事务所),我们希望就专利相关的一些重要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土耳其是否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

土耳其的专利侵权案件可在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法院提起诉讼。为妥善处理专利纠纷,土耳其在主要城市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称为”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权利法院”(IP 法院)。

IP 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包括专利侵权指控)拥有管辖权,负责审理纠纷、组织庭审并作出裁决。与普通民事法院相比,由于法官具备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经验,这些专门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和效率通常更高。

如果某城市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包括专利侵权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可由普通民事法院受理,通常由第一审商事法院或第一审民事法院负责审理。

计划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否可以选择审理法院?

在设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诉讼应在该法院提起。但如果拟提起诉讼的地点没有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则由第一审民事法院管辖。原告可根据以下三个因素决定在何地提起诉讼:

  • 原告在土耳其的住所地法院
  • 被告所在地法院
  • 侵权行为影响发生地法院

原告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选择对自己最为便利的地点提起诉讼。

原告在选择审理法院方面是否拥有裁量权?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关于调解前置程序)

这一问题目前在土耳其现行立法中尚不完全明确。根据第 6102 号《土耳其商法典》第 5/A 条,若诉讼标的涉及一定数额的债权及赔偿请求,须先经调解程序。因此,如果知识产权案件包含赔偿请求,原则上须先申请调解,但实践中这一问题存在争议。

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确认、制止侵权行为;销毁查扣产品;要求被告将侵权字样从其商号中移除;停止使用含侵权要素的 Instagram 账号;对被告名下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依据许可费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诉讼请求中包含赔偿请求,属于第 6102 号法律规定的调解前置范围,因此裁定须先经调解程序才能受理。该裁定经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但在向最高法院(Yargıtay)上诉阶段情况发生变化。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诉的合并”情形——诉讼请求中虽包含赔偿请求,但就其他请求(确认、制止侵权、销毁查扣产品、移除商号中的侵权字样、停止使用侵权 Instagram 账号、申请保全措施等)而言并无调解前置义务,”与不属于调解范围(作为诉讼条件)的请求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同样不受调解前置条件约束”,故一、二审判决均被撤销。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案件除赔偿请求外还包含其他不受调解前置约束的请求,则构成第 6100 号《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的合并”,无需先行调解;但若案件仅有赔偿请求,则仍须先行调解。

除诉讼外,是否存在调解、仲裁等常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程序通常被视为一项法定诉讼条件。仲裁在土耳其被视为一种较新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接受度尚不高。不过,法院仍然是当事人遇到纠纷时首先考虑、最为常规的救济途径。

其他替代方式的采用,往往更多受到诉讼周期拉长、争议标的经济价值下降等间接因素的驱动。

在专利诉讼中,谁可以代表争议各方出庭?

土耳其法律体系通常要求当事人在正式法律程序中由执业律师代理,该要求对境内及境外公司均适用。聘请土耳其律师有助于确保相关法律程序被正确履行,并有效维护公司权益。

外国自然人有权在无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在土耳其提起诉讼。根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个人有权自行出庭应诉(即”自我代理”),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通过律师协助提起诉讼并在法庭上自行陈述。

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技术知识及技术细节。尽管法律允许自我代理,我们仍强烈建议在专利相关事务中聘请专业律师,以确保当事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有效主张诉求。

提起诉讼需要哪些步骤?需缴纳哪些诉讼费用?案件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进入审理阶段?
  • 咨询律师:为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收集必要证据并制定最佳诉讼策略,建议先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
  • 准备起诉状:起诉状由律师起草,内容包括诉讼请求摘要、支持请求的论点及拟提交的证据材料,须按现行程序规定撰写。
  • 提起诉讼:起诉状应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相关法院,此时需缴纳”司法费”(adalet harcı)即诉讼费用,具体金额取决于请求的性质与标的额。近期总费用大致约为 1000-1500 美元,若涉及赔偿请求,还需另加相应比例的费用。
  • 送达程序: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告知其诉讼情况并给予答辩机会。
  • 书面交换阶段:双方可就事实、论点及法律抗辩进行书面交换(即”诉答文书”)。
  • 预备庭审:法院可能组织预备庭审以解决程序性问题、审查证据,并可能促成双方和解磋商。法院通常会(且几乎必然会)就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委托专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专家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各方可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也可能要求多次出具鉴定意见。
  • 庭审程序:如案件进入庭审,双方将在法庭上陈述并以证据、证人支持各自主张。法院在审查证据、听取口头辩论后作出裁决。

案件从立案到进入审理所需时间难以一概而论,具体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法院受理案件量及上诉等必要程序环节,短则数月,长则可能持续数年。

诉讼一方能否被强制要求向对方开示相关文件或证据(无论诉讼开始前后)?

当事人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在诉讼开始前或开始后要求对方开示相关文件或材料,包括:

  • 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若一方在启动正式法律程序前迫切需要取得特定文件,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法院可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其中可能涉及相关文件的开示。
  • 书面质询申请:在某些情形下,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允许向对方发出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对方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包括提供必要文件。
  • 诉讼中的文件开示申请:在正式提起诉讼后,一方可请求法院协助促使对方提交特定文件。申请方须向法院证明所请求的文件具有相关性且属必要。
  • 法院指定的鉴定专家:法院可指定专家审查案件并收集包括相关文件在内的证据,这些专家可依法院指示向各方索取并收集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开示的可获得性及范围因案件类型及法院裁量而有所不同。《土耳其民事诉讼法》(Hukuk Muhakemeleri Kanunu)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具体程序及要求可能因个案情况而异。

庭审前双方各自需履行哪些程序?

具体程序会因案件情况及适用规则而有所不同,但庭审前阶段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 提起诉讼: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开启庭审前阶段。起诉状应清楚载明诉讼请求、支持证据及法律依据。
  • 送达程序:被告将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通知及传票,此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任何反诉。
  • 书面交换:双方交换诉答文书(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明材料,载明各方在庭审中拟使用的事实、论点及支持材料。
  • 庭前会议:法院有时会召开庭前会议,梳理争议焦点、明确诉辩主张并探讨和解可能性,同时可能讨论程序问题、界定争议性质并安排后续庭审日程。
  • 证据开示:在土耳其,证据开示通常仅限于各方计划在庭审中用以支持己方主张的证据,各方须公开其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性证据),形式可包括文件、专家报告、证人证言等。
  • 专家证据:若案件某些争议问题需要技术证据支持,各方可提交专家报告,法院也可指定专家就特定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委托专家出具意见的情形非常普遍,几乎所有案件都会申请鉴定;若未申请鉴定,最高法院可能撤销原判并要求补充鉴定意见后重新裁决。鉴定专家委员会可由单个专家组成,也可由学术、行业及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 准备证人证言:各方可就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员准备证人证言,通常纳入书面材料中;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会邀请证人或专家出庭补充陈述。
庭审中证据与论点如何呈现?一方能否在诉讼后期变更诉讼请求?

土耳其庭审中证据与论点的呈现方式由《土耳其民事诉讼法》(HMK)规范,大致程序如下:

  • 诉答阶段:双方提交初步书面主张(诉答文书),载明诉讼请求、抗辩理由及支持证据,庭审论点即以此为基础。
  • 书面证据交换:诉答文书提交后,双方交换文件、专家报告等书面证据以支持各自立场,该证据在庭审前提交,便于双方相应准备论点。
  • 庭审程序:庭审期间,双方可口头陈述论点、提出法律意见、出示证人证言并对对方证人进行质证,法院可就存疑事项发问。

2020 年 7 月 22 日第 7251 号法律第 15 条对 HMK 第 141 条进行了修订,新增规定:当事人可通过答辩状及再答辩状自由扩张或变更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但在诉答文书相互提交完毕后,不得再扩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抗辩。此后,除为完善案情或经对方明确同意外,不得再提出新证据。

庭审通常需要多长时间?判决通常需要多久才能作出?

2019 年,土耳其司法部推出”司法目标期限”(target time in the judiciary)改革,旨在加快诉讼进程,并据此采取措施缩短诉讼周期。根据相关规定,法官须在案件伊始即告知双方案件预计完成的时间框架,具体目标如下:

  • 刑事案件目标审结期限为 10 至 13 个月。
  • 民事案件预计 87% 可在 18 个月内审结,其余 13% 可能需要长达 24 个月。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 2021 年度数据,刑事案件目标达成率为 86%,民事案件为 85%,显示相关目标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实现效果。

能否以技术标准、假设性行为为依据,或以”不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土耳其法律设有”确认之诉”制度,当事人可据此申请鉴定报告,以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该报告可作为证明未侵权的重要证据。此外,根据《工业产权法》第 154 条,任何人均有权提起专门旨在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这一法律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陈述论点、出示证据并就是否构成侵权寻求司法确认的机会。

该条规定:”第 154 条——不侵权确认之诉及其条件:(1) 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要求权利人就其在土耳其境内正在或拟从事的商业或工业活动、或为此已采取的严肃且实际的筹备行为是否构成对其工业产权的侵犯发表意见。若权利人自收到该要求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表态,或其意见未被利害关系人接受,利害关系人可就不侵权问题对权利人提起诉讼。提交意见并非提起该诉讼的前提条件。已被提起侵权之诉的一方不得提起本诉讼。(2) 依第一款提起的诉讼,应通知登记簿中登记的所有权利人。(3) 依第一款提起的诉讼可与无效之诉一并提起。(4) 在依第 99 条第三款或第七款、第 143 条第十款或第十二款完成公告前,法院不得就相关主张的效力作出裁决。”

在土耳其能否主张间接(次要)侵权或专利权的部分侵权?

在土耳其,一方可作为”次要侵权人”(区别于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 6769 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确认了专利侵权(第 141 条)中的次要责任概念(第 86 条)。

根据土耳其法律,若一方故意帮助、便利或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例如积极推广或协助使用侵权产品或工艺,则可能被认定为次要侵权人。

关于提供侵权产品或工艺的部分构成要件,土耳其专利法并未就”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作出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法域中”帮助侵权”概念类似,若所提供的部件或组件构成受专利保护发明的实质要素、且并无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则可能产生相应责任。

次要侵权责任的认定及部分供应行为的评估,须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土耳其法院通常会考虑参与程度、主观意图、对侵权行为的知悉情况以及对整体侵权活动的贡献等因素。

进口以方法专利实施所生产的产品并将其投放交易市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一般而言,即便相关方法本身在境外实施,进口以受专利保护方法制造的产品的一方,仍可能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在包括土耳其在内的许多法域,”间接侵权”或”诱导侵权”的概念可适用于一方进口或销售以受专利保护方法制造的产品的情形(第 6769 号《工业产权法》第 141 条)。也就是说,即便该专利方法在境外实施,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进口以该方法所得产品仍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此类情形下,针对进口方的主要判断标准(第 141 条)为:”……已知悉或理应知悉该方法系未经许可使用……”。在主张此类侵权之前,原告必须明确证明进口方已知悉或处于理应知悉该产品系以受专利方法生产的地位。

根据土耳其法律,若某专利方法在境外被用于制造产品,且该产品随后被进口至土耳其,则该进口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对该方法专利的侵犯。关键判断因素在于所进口产品是否系以该受专利方法制造,而与该方法本身的实施地点无关。

除创造性和新颖性外,还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
  1. 缺乏实用性:根据第 6769 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 82/2(c) 条,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即无法在任何产业中制造或使用、或不具备任何实际应用价值,该发明可被宣告无效。
  2. 公开不充分:第 6769 号法第 83/2(a) 条规定,若说明书及专利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该发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以实施,该专利可被宣告无效。
  3. 权利要求不清楚:第 6769 号法第 83/2(b) 条规定,若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明确,未能界定发明的保护范围,该专利可被宣告无效。
  4. 标的不具可专利性:第 6769 号法第 82/2(a) 条将若干标的排除在可专利范围之外,包括抽象概念、数学方法、思维活动、自然规律及商业方法。
  5. 在先公开:第 6769 号法第 84 条将在先公开作为无效事由之一。若发明在专利申请提交日之前已被公开披露,可能因此丧失新颖性而被认定无效。
  6. 欺诈或欺骗行为:第 6769 号法第 85 条规定了欺诈或欺骗行为的情形。若确认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欺诈或欺骗行为,可作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事由。
若专利无效程序正在另一法院或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审理中,法官是否会在侵权案件中等待无效程序的结果?

在土耳其,侵权诉讼程序可在效力(无效)问题于另一法院或专利局审理期间中止。土耳其法律体系为效力程序与侵权程序之间的协调提供了机制,以确保裁决结果的一致性与程序效率。

根据土耳其法律,若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或法院正在审理无效诉讼,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可裁定中止程序,直至效力问题得到解决,法院对此享有裁量权,目的在于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可能考虑无效程序所处阶段、无效裁决对侵权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各方利益等因素。若法院认为效力问题对侵权案件具有关键意义、须先行解决,可裁定中止程序,直至效力争议了结。

这种效力程序与侵权程序之间的协调机制,旨在实现专利纠纷处理的一致性与效率,通过中止侵权程序,法院可避免在专利效力仍存疑义时就侵权问题作出裁决。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中止程序的决定属于受理法院的裁量权限,法院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在侵权诉讼中,除”不侵权”或”专利无效”外,还可能主张哪些抗辩?
  • 在先使用:第 6769 号法第 87 条承认在先使用作为侵权抗辩事由,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不适用于善意在先使用人——即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土耳其境内善意使用该发明或已为此进行有效且严肃筹备的人。
  • 权利用尽:第 6769 号法第 152 条承认权利用尽抗辩,规定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市场后,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再延及针对该产品的相关行为,但基于该产品特殊性质存在正当理由的除外。
  • 许可:可依据许可协议的条款主张有效许可抗辩。尽管第 6769 号法未明确提及该抗辩,但许可制度本身受到法律承认,许可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受合同法调整。
  • 权利要求无效:第 6769 号法第 138 条允许以反诉或抗辩方式主张专利权利要求无效,被控侵权人可基于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公开不充分或不具实用性等理由,主张相关权利要求无效。
  • 实验性使用:第 6769 号法(第 85/3(b) 条)未明确规定”实验性使用”这一概念,但在实践中,可主张特定使用行为属于实验、研究或测试性质、非出于商业目的,从而据此进行抗辩。
  • 诉讼时效:第 6769 号法未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请求的诉讼时效,但第 157 条援引《土耳其债务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在包括专利纠纷在内的民事事项中,适用《土耳其债务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土耳其是否设有诉前及双方对席的临时禁令制度?其授予依据、担保要求及针对单方禁令的保护性文件制度如何?

(a) 临时禁令的形式:土耳其同时设有单方(ex parte)及双方对席(inter partes)两种临时禁令制度。

(b) 授予依据及担保要求:临时禁令的授予可基于案件的紧迫性,以及若不发布禁令可能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害。法院会综合考虑本案胜诉可能性、利益平衡及对各方可能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禁令日后被认定为错误授予而给被告造成损失。

(c) 针对单方禁令的保护性文件:是的,可向法院提交保护性文件(protective letters),以防范单方禁令。该文件本质上是可能受单方禁令影响的第三方提前提交的预防性说明,使该方有机会在法院授予单方禁令前提出其论点和证据,从而使法院在作出裁定前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土耳其是否设有终局禁令制度?

终局禁令是包括土耳其在内的多个法律体系中可寻求的一种救济方式,是永久性地禁止某一方从事特定行为的法院命令。在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或著作权)领域,可申请终局禁令以阻止对受保护权利的持续侵犯。

终局禁令的性质:终局禁令通常作为诉讼程序的最终救济,一般在法院认定原告权利受到被告侵犯之后作出。若法院认定原告权利确实受到侵害且原告有权获得保护,可发布终局禁令,禁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授予条件:终局禁令的授予条件因法律体系及具体规定而异。在土耳其,与其他法域类似,法院会考虑原告主张的成立程度、侵权造成的潜在损害、双方利益平衡及公共利益等因素。

效力:终局禁令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禁止被告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未能遵守终局禁令可能导致罚款等法律后果。

执行:终局禁令的执行通常由法院及相关执法机关负责。若被告在获判禁令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可将此情况提请法院注意,法院可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执行。

上诉与异议:在某些情况下,受终局禁令影响的一方可选择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审查该案并可能变更或维持该禁令。

若专利标的涉及救命药物或医疗器械,是否存在可阻止禁令发布的”公共利益抗辩”?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主张”公共利益抗辩”。具体而言,在土耳其,公共利益考量的主张途径仅保留给公共主体,该职能由基于法国法传统建立的行政法院体系承担。

即便公共利益主张与强制许可请求相互交织,这一立场依然不变。当某专利申请被认为涉及公共利益时,认定该公共利益的职责主要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例如,卫生部可在药品生产、研发或分销等领域认定存在公共利益,据此向行政法院提出强制许可申请,或向总统提出同样的请求;总统同样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理由授予强制许可。

因此,个人或法人不得在私法法院框架下,就某专利主张公共利益抗辩,公共利益维度在此类案件中始终专属于行政及政府管理体系范畴。

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是与侵权/效力问题一并审理,还是单独审理?

在土耳其,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问题通常与侵权及效力问题一并审理,但法院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具体情况,决定单独评估这些问题。

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依据何种标准计算?是否存在惩罚性/情节严重赔偿?

损害赔偿或利润返还依据以下若干因素计算:

  • 实际损失:专利权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精神损害:对专利权人商誉或商业关系造成的非经济性损害。
  • 利润损失:若无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本可获得的利润。
  • 不当得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土耳其一般不设惩罚性或情节严重赔偿制度。但若侵权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且系恶意实施,法院可自由裁量提高赔偿金额,此类情形较为罕见,且取决于具体案情及证据。

法院命令(如禁令、损害赔偿判决或其他救济)通过何种方式执行?
  • 禁令的执行:禁令由当地执行局(İcra Müdürlüğü)负责执行。若被禁令约束方不自愿遵守,执行局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履行,包括采取实际措施或对不履行行为施加处罚。
  • 损害赔偿判决的执行: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后,责任方有一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若逾期未付,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局可采取查封财产、扣押工资等措施确保履行支付义务。
  • 其他救济形式的执行:其他形式救济的具体执行机制因命令性质而异,通常由执行局负责确保履行,可能包括财产返还、停止特定活动或法院要求的其他具体行为。

总体而言,土耳其的执行机构在确保法院判决得到切实履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土耳其,专利侵权可获得哪些救济方式?法院是否会考虑授予跨境救济?

在土耳其,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获得多种救济方式,旨在保护专利权人权利并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

  1. 损害赔偿:专利权人可就侵权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赔偿金额可依侵权人所获利润、专利权人的利润损失或合理许可费率计算。
  2. 禁令:土耳其法院可发布禁令以阻止侵权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禁令可为诉讼期间发出的临时禁令,也可作为终局判决一部分发出的永久禁令。
  3. 查封侵权产品:法院可裁定查封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和设备。
  4. 诉讼费用:法院可裁定由侵权人承担专利权人因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律师费。
  5. 判决公告:法院可裁定由侵权人承担费用,在一份或多份报纸或类似媒体上公告判决内容,以告知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相关侵权情况及法院裁决。

跨境救济:土耳其法律体系一般不支持土耳其法院判决在其他法域直接执行。但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国际协议及对等实践,跨境救济仍具有一定可能性。

外国判决的执行(认可执行之诉,tenfiz davası):如需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须提起认可执行之诉(tenfiz davası),该诉讼能否受理取决于:土耳其与该外国之间是否存在国际协议;以及两国间是否存在长期对等实践。

土耳其不允许执行外国法院的临时禁令,但若满足相关条件(通常基于国际协议或长期对等实践),外国法院的终局判决可在土耳其获得执行。因此,直接在土耳其境内提起诉讼以获得可在境内执行的判决,往往更为切实可行。

土耳其专利侵权案件在进入庭审前,双方达成和解的频率如何?

庭审前和解的发生频率因个案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异。虽然并非所有案件都会达成和解,但也并不罕见,通常受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影响:成本、时间、不确定性与风险、商誉与保密性、商业关系。

因此,尽管庭审前和解在土耳其并非每个案件的常态,但在合适条件下,仍是一种可行且常被采用的选择。是否和解的决定通常取决于各方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及利害关系所作的成本效益分析。

在土耳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根据第 6769 号《土耳其工业产权法》,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期限适用《土耳其债务法》的一般规定,具体而言,《土耳其债务法》第 72 条规定:

  • 相对时效:因侵权造成损害提起赔偿诉讼,须自专利权人知悉损害及侵权人身份之日起 2 年内提起。
  • 绝对时效:无论专利权人是否知情,诉讼须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10 年内提起。

须严格遵守上述期限,以免丧失诉权。因此,专利侵权案件须自知悉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 2 年内、且无论如何须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10 年内提起诉讼。

与商标法不同——第 6769 号法中就商标设有专门规定,若商标权人在知悉侵权的情况下连续五年默许该侵权行为,则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专利并无类似的默许时效规定,因此上述一般时效规定无例外地适用于专利。

对一审判决是否享有上诉权?该上诉权是否可就判决的全部方面提出异议?

是的,土耳其法律允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土耳其法律体系实行三级审理制度,允许就判决的全部方面(包括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异议。

第一次上诉向地区上诉法院(bölge adliye mahkemesi)提出,该法院对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及法律问题。其后,还可向最高法院(Yargıtay)提起第二次上诉,该阶段主要聚焦于法律及程序问题。

此外,特定案件还可进一步上诉至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亦称上诉法院),处理涉及宪法权利及重大法律原则的特殊案件。

这一完整的上诉体系确保一审判决的各个方面均可在不同审级得到充分审查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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